根据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,如果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,将面临以下处罚。
首先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扣留机动车,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交强险。这意味着车主将无法使用自己的车辆,而要等待补办交强险后方能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。
其次,车主需要缴纳应投保最低责任限额的保险费用的2倍罚款。这意味着车主不仅要支付未投保交强险所造成的损失,还要额外支付巨额罚款。这样的罚款金额相当于原本应该投保交强险的费用的两倍,对车主的财务负担可谓沉重。
在没有交强险的情况下上路行驶是严禁的,一旦被交警发现,将会受到两倍最低责任保险费用的罚款。更为严重的是,如果车主在交强险过期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并引发了交通事故,那么所造成的车辆损坏或他人身体伤残等损失都需要自行承担。此时保险公司只会垫付费用,并向被保人追偿。